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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避免《劳动合同法》成为一部空法?


    — 作者 曹燕贻 @ 2007年09月03日,07:05 | (150) 点击 | (2) 最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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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避免《劳动合同法》成为一部空法?—— 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为视角

       《劳动合同法》出台已整整过了两个月,在这两个月里,各省都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来保证这部法律于明年的正确实施,例如,河北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新出台的40条《指导意见》中详细规定了多条劳动争议处理措施与《劳动合同法》接轨。再过四个月,《劳动合同法》就要正式施行,但是,笔者极为担心这部法律有可能陷入纸上谈法的境地之中。
      
    《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增加了大量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其中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通过双倍赔偿的手段,这一条款在立法价值上极大的偏向了劳动者。但是,这一条款未必能发挥出其立法价值。
        
    根据笔者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的统计,本市有近70%的企业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但是法院没有审理过一起因此而起诉的案件,这是因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严重的经济依赖倾向,劳动者的薪水和福利都要从用人单位那里取得,从经济上来说,劳动者处于相对的弱势,这也是处理劳动案件的关键所在。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因劳资纠纷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就必然会与用人单位撕破脸皮,所以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很多的劳动者宁可选择息事宁人。由此看来,无论法律规定的多么完善,也无论司法是如何的公正,但是根据民不告,官不纠的民事司法原则,法院很难为那些没有起诉的劳动者伸张正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明年《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之后,当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多数的劳动者仍然会以忍辱负重来取代逞一时之快,面对双倍赔偿的规定,劳动者只能望兴叹,这将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完全背道而驰。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实体权利做了充分的规定,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很好的保护劳动者的诉权,仍然不能维护广大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诉权是实体权利的重要保障,倘若连基本的诉权都难以保护,那劳动者所渴望得到的双倍赔偿只能是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
       
    任何法律在实施中都会出现立法者没有顾及到的情况,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积极的运用自由裁量权来确保法律按照原有的价值取向运行。《劳动合同法》作为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其受关注程度超过了《物权法》,成为继五四宪法之后第二大受关注的法律,如果这部法律没有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切身的利益,甚至成为纸上空文,这肯定不符合我国立法者的初衷,并且也与我国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因此,要真正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我们不但要保护劳动者的实体权利,更要对劳动者的诉权引起足够的重视。面对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走出民不告官不纠的审判观念,将被动的审判转变成主动的维权,为劳动者行使诉权提供最大的便利条件,鼓励劳动者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笔者有如下的建议供司法机关参考:
      
    一、取消起诉条件限制,允许劳动者直接起诉到法院。按照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者若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先经过前置的仲裁程序,只有当不服仲裁机构的判决时,才能起诉到法院。这样一来,两次仲裁、一次起诉再加上上诉,劳动者等来的可能是长达一年之久的漫长诉讼之路,这实质上是一种对劳动者诉权的损害。因此,要方便劳动者行使其诉权应取消一切对劳动者起诉所作的限制,使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第一时间取得司法机关的援助。
      
    二、为劳动者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劳动者能充分行使诉权。为了方便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各基层法院为劳动者开通专门的绿色通道,方便劳动者行使诉权,具体说来有这几点做法:一是拓宽诉讼渠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全新的诉讼方式既可以极大的节省劳动者的诉讼成本,又可以缩短审判周期,因此建议各基层法院将这一诉讼方式全面引入到劳动案件的审理中;二是建立对劳动者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制度,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使一些生活困难的劳动者不至于因经济困难而影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措施,特别是对劳动报酬纠纷,优先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使劳动者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
      
    三、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一个主要原因是害怕即使起诉到法院仍然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强势的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并且要求其员工不得出庭作证,而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很难对此进行举证。笔者建议在对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不在本单位工作或者是已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劳动者无需再为难以举证而有任何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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