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防范专家:曹燕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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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各地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指导意见大全


    — 作者 曹燕贻 @ 2007年08月27日,06:15 | (441) 点击 | (1) 最新回复
    本文地址: http://caoyanyi.blshe.com/post/1001/93636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
    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答记者问(2006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解释(2003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1988年)
    8、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 查看全文

    法律风险防范专家曹燕贻提醒:不结婚同居的法律风险


    — 作者 曹燕贻 @ 2007年08月15日,07:17 | (148) 点击 | (1) 最新回复
    本文地址: http://caoyanyi.blshe.com/post/1001/89276

    忠告一:同居关系稳定后,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忠告二:同居前,应该委托律师签订《同居合同》,约定共同生活的准则,约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避孕责任和后果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还可以约定同居关系如何结束以及结束后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可以约定双方结婚的条件。上述所有这些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忠告三:结束同居关系,应聘请律师见证。律师作为来自民间的法律人,在政府管制和法律规定的空白之处,应该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

    忠告四: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除外)。

    忠告五:同居关系稳定后,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可以互立遗嘱,并请求律师见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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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加盟陷阱及相应防范对策——专家指点创业风险


    — 作者 曹燕贻 @ 2007年08月13日,07:02 | (74) 点击 | (1) 最新回复
    本文地址: http://caoyanyi.blshe.com/post/1001/88503

    陷阱一:贩卖机器 说是特许加盟,实际上却是在卖机器,或者从中收取不菲的加盟费,这是目前特许加盟展会上屡见不鲜的现象。在不久前某展会上,一家生产浴箱的公司列出的加盟条件是,不收加盟费,只需购买他们的机器并一次进货30台,就可取得县一级的招商加盟市场代理权,这意味着有了发展下线加盟者的权利。他们虽喊出了免收加盟费的口号,打的却是购机加盟的主意。一旦该公司“圈钱”后逃之夭夭,处于弱势的加盟者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对策:这类项目通常集中在彩扩、洗衣、咖啡等依赖大型设备的加盟项目中。加盟的前提就是购买盟主的机器设备,有些在招商加盟市场上花更低的价格就可以买到的机器设备,在盟主那里号称是“全进口”、“国际专利”,要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加盟者。如果,你知道同样的机器在招商加盟市场上可以用更低的价格买来,且购买机器的费用占了加盟连锁金额的大头甚至是全部的话,你就要警惕了。

    陷阱二:当场缴纳定金 只要你去逛过连锁加盟展,以下这一幕你肯定不会陌生:你尚未走到某个项目的展台前,就看到展厅各个角落几乎都散落着穿着这一品牌服装的“跑单员”,拿着个小本向你推荐并领你到展区极力让你加盟,还急切的催促你,有数不清的人要加盟,“时间就是金钱”,你赶快签约付定金吧,否则过了这村就没这店。正在犹豫时,全场掌声雷动,叫好声一片,原来有人当场交钱了。 愈是来者不拒的加盟总部,愈是可能有问题。特许经营是“一倒全倒”的格局,一家门店出现问题,将会牵连到所有门店。正规的加盟总部为了要求商品与服务品质的一致化,对加盟者的资格审核极为严格,包括加盟资金门槛、履约担保、进货渠道等。如果,盟主对加盟者不加考察,只要当场交了加盟金,立刻就可以加盟的话,你同样要小心了。

     对策:很多加盟者只听总部的书面或说明等一些资料,就草率的签约加盟,等到有纠纷时到总部一看,才发现总部比自己的店面还小,根本没有解决门店问题的能力和经验。因此,亲自走一趟总部、搜集第一手现场资料,是必要的。 在筛选加盟连锁企业时,准加盟主可以要求总部提供相关信息,如果总部不能提供的话,最好再三考虑。另外,可要求总部提供现有加盟店的家数与地点,自己挑选与预期商圈类似的加盟店进行暗访,了解加盟店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真的如总部所说一般。 千万不要在没有调查研究之前,就草率地缴纳加盟费或者定金。

    陷阱三:免加盟金或加盟金极低  如今,不少加盟总部用加盟费用少、资金“门槛”低来吸引加盟者,但专家们提醒说,投资金额低也并不意味着风险小,有时可能更是蕴涵着风险。

    对策:衡量加盟费的标准时不能简单地看金额的高低,而是看这些费用与盟主所提供的产品、管理、品牌以及技术是否相称。那些没有品牌知名度,自身就比较弱小的盟主,根本就没有办法帮助加盟者来抵御风险,碰到这种加盟项目,还是小心为妙。

    陷阱四:承诺短期回收成本 一家连锁加盟主承诺只需交几万元加盟费,就负责帮助加盟者提供业务培训并负责广告投放和店面装修,无任何从商经验的加盟者凭借这个搭建好的“平台”,只需半年内也就收回成本,并迅速赢利,每年也有数万元的纯利。但加盟商一旦加入该连销体系之后却发现投资成本远不止原先所说的金额,商家事前的承诺并没有到位,折腾两三年后仍未收回成本。

    对策:同正常经营一样,一个加盟项目也有一个投资回收过程,至少要经营1年至1年半之后,才有盈利的可能。对于那些盟主声称的收益率远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就值得怀疑。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对注册企业的管理也从原来的审查制改成登记制,因此,盟主所选称的收益率没有接受过任何有关部门的考察,只有靠加盟者自己仔细地判别。

    陷阱五:参观“样板房” 最常见,也最隐蔽的圈钱陷阱。有的特许经营授权方做几个样板店,再通过前期包装、造势就开始“圈钱”,只顾收取加盟费、管理费,别的事情就什么也不管了。  

    对策:有了前车之鉴,加盟者在做出加盟决策之前,最好多看看同一品牌之下,多家店的经营情况,除了看总店之外,还要看加盟店的情况。而且,最好自己随机抽查几家加盟店,而不要只看盟主推荐的那几家,因为,那很有可能是盟主故意营造的“样板”。  进行随机调查之后,从中找出具有一定开店经验,且连锁店数达一定规模或发展至少两年以上的店加盟,这样就比较有经营保障。

    陷阱六:看上去很美的合同  某些特许加盟授权方,承诺可以收购加盟方的产品,但他们会在合同上注明要达到他们的产品标准,这种标准又很模糊,加盟商生产出产品后,授权方可以以产品不符合要求为由拒收,加盟者只能吃哑巴亏。           

    对策:在参与加盟连锁的项目时,合同是保障自己权益的关键,必须将所有与自己切实利益相关的条款落到细处,如果自己在这方面能力有限的话,请一名律师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最近陪同朋友去加盟,上述问题基本都遇到了。谁需要律师陪同,只要在长三角(上海、苏州、南京、杭州)附近,我都可以陪同前往,联系电话:13601579808。——法律风险防范专家:曹燕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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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2006年专利审查指南2007年7月1日施行


    — 作者 曹燕贻 @ 2007年08月03日,07:50 | (295) 点击 | (1) 最新回复
    本文地址: http://caoyanyi.blshe.com/post/1001/84436
    今年7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实施。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副部长张茂于。他说:“《专利审查指南》是审查员的工具书,也是申请人的参考书。此次修订涉及的内容很多,我们在方便申请人方面,平衡当事人权利和公众利益以及行政效率方面有不少变动,希望申请人能够通过学习,在申请专利时对这些变化予以注意,否则就可能不能享受到此次修订带来的便利,甚至由于不了解修订后的审查指南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增设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更正程序
        
          记者:对给申请人造成不便的内容,此次审查指南是如何修订的?
        
          答:我们在执行原审查指南规定的过程中确实发现了一些给申请人造成不便的规定,有的手续比较烦杂。在过去的审查实践中,也出现过申请人在手续上多次出错并最终导致权利丧失的案例。
        
          我们这次修订,本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从方便申请人,减轻申请人负担的角度出发,对审查流程进行了简化:
        
          简化了解除和辞去委托的手续,这可减轻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在手续文件上的负担;
        
          明确了若申请人交费时把交费种类写错,可直接由专利局进行转换并通知当事人,不必在退回费用后再要求申请人重新交纳并写明正确费用种类,从而防止当事人因为弄不清楚费用种类而耽误时间、丧失权利;
        
          明确了在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允许复审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多个代理机构,并且,如果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或专利权无效宣告事务的话,其手续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
        
          同时,此次修订十分注意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例如:增设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更正程序,使得申请人能对专利局作出的不完善的决定进行救济,以维护自身应得利益;并新增了专利权人证书损坏可以更换的规定等。这样的规定在此次修订的审查指南中有很多。
        
          计算机程序专利申请增加权利要求
        
          记者:在跟上技术进步方面,审查指南如何体现?
        
          答:此次修订在总体上顺应了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和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不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对一些发展迅速的技术领域确定了恰当的审查和保护标准。
        
          具体来说,一是体现在计算机技术领域。例如,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明确了装置权利要求和与其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随着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申请在寻求对方法权利要求进行保护的同时,对与其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也要求进行保护,此次修订明确了这种保护的可能性和申请人应当注意的问题。又如,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介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多的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习惯通过网络获取知识,所以,此次修订也明确了网络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网络公开成为现有技术的一种公开方式。
        
          二是体现在生物技术领域。此次修订,我们对人类胚胎干细胞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考虑到人类胚胎干细胞本身及其制备方法会涉及到社会伦理道德问题,如果给予专利保护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冲击,而且大多数国家是不对其进行专利保护的,因此,我们此次明确了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同时,我们对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专利申请,在说明书撰写时应当满足的要求和采取的撰写方式进行了规定,对涉及遗传工程的发明专利申请如何撰写权利要求进行了引导等等,这些内容都是以前没有的。
        
          对同类事实已经听证的情况进行驳回
        
          记者:修订后的指南,是如何平衡当事人权利与行政审查效率的?
        
          答:在考虑当事人利益时,我们严格地确定了听证原则,使得申请人能够在于其不利的结论作出前有申辩、解释、更改的机会,在考虑行政效率时,我们防止了当事人的权力滥用而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例如,在对申请人不利的驳回程序中,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和追求行政审查的效率一直以来都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如果只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充分完全地听证,势必造成行政审查效率的低下,如果不听证又会造成当事人没有机会在于其不利的决定作出前进行申辩、解释和更改。因此,新版审查指南规定在保证对同类事实已经听证的情况下进行驳回,这样既照顾了申请人权利的行使,也防止了申请人权利的滥用。
        
          如何处理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内提交多次答复的情况,也涉及到兼顾申请人的利益和行政效率的问题。如果待答复期限届满再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虽然充分考虑了局部申请人的利益,但却与绝大多数申请人想加快审查、尽早得到专利权的愿望相悖。由于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多次答复的情况比例较小,为了保证大多数申请人的利益、提高行政效率,此次修订规定: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即可开始后续程序。
        
          本次指南的修订还明确了无效宣告请求人增加理由和举证、专利权人举证以及双方延期举证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避免了无效宣告请求人随意提出或增加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拖延审查程序、浪费行政资源。
        
          另外,本次指南修订加入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张茂于介绍说这些典型案例是我国开展专利审查工作二十年来积累的宝贵的审查实践经验。用具体的案例做支撑,来阐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内涵和立法本意,将更利于申请人、审查员理解、学习审查指南。代表性的案例涉及各方面。如在创造性的审查基准部分,对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举例说明;在涉及计算机程序部分,针对保护客体的判断,增加了计算机游戏方法、全球语言文字通用转换方法等示例来帮助申请人理解保护客体的问题等等。

    相关链接:2006版专利审查指南》

    WORD版:http://c662755.blog.bokee.net/bloggermodule/blog_viewblog.do?id=921543

    PDF版下载地址:http://www.sipo.gov.cn/sipo/zwgs/ling/scz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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